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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伟律师
李大伟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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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卖方毁约诉讼败诉

诉讼2017-09-08|人阅读
房价上涨卖方毁约诉讼败诉 关键词:房价上涨,卖方毁约,融资赎楼,注销抵押登记?【案情点击】2007年9月7日,经 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业 主郭女士与买方陈女士签订《 存量房屋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将自有 市XX区XX家园某房产以9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陈女士。买卖合同约定,陈女士在签约2日内付足定金2万元,9月22日前监管首期款18万元,余款按揭支付。郭女士在签约后3日内出具全权委托公证给担保公司指定人员,委托担保公司融资赎楼。双方于银行出具按揭承诺及赎出房地产证并注销抵押登记后3日内签订《 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需按房屋总价的20%支付对方违约金同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合同签订后,陈女士如约履行了定金支付义务,但由于恰逢楼市上涨,郭女士收受定金后便毁约不卖,并终止了担保公司的委托赎楼,拒不配合陈女士办理首期款监管手续,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经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多次催告,被告仅愿意赔付原告损失2万元,不同意履行合同。双方多次进行协商,终未能达成一致,陈女士眼见谈判无望,遂向 市XX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郭女士赔偿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律师解答】李律师分析认为: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 市存量房屋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合法有效,被告未依约配合原告签署银行资金监管协议,证明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原因在于被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原告要求依约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并按约定要求被告支付房地产总价款20%的违约金的诉请,律师说,如果法院认定合同继续履行确无可能,法院应判令双方解除合同,本案过错方系被告,被告应依约返还原告定金或赔偿原告违约金,违约金兼具有惩罚及补偿性质,但违约金数额不一定会和合同约定的一致,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或是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守约方损失的法院有权调整违约金数额。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在房价上涨情况下,一旦出卖人有毁约迹象,买方应当及时提起诉讼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防出卖人一房两卖导致房屋执行困难或者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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