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易德铭律师
易德铭律师
浙江-杭州
合伙人律师

执行受阻,代位析产解难题

债权债务2021-05-06|人阅读

案情简介

案件源于2011年的民间借贷35.8万元,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经法院调解,债权人申请执行一直未执行到位,后来债权人之一去世,债务人也去世,执行一直拖到2017年。由于一直未查到债务人的财产,执行案件一度搁置,后来发现债务人有一处房产,但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为债务人和其弟弟,房产则由债务人的儿子住着但其表示不继承也不承担债务,债务人的弟弟则表示债务与他无关,房子他有份不能动。债权人无奈,找到律师帮忙处理。

案件小结

1、律师首先解决诉讼主体问题,寻找相应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2、确定案由:合同纠纷项下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分家析产、共有物确认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后二个更为准确。3、《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4、此类诉讼在审判环节不应对需要评估的共有物进行分割,而只应以判决方式确认共有人所占份额。例如共有物为房屋,其具有不可分性,价格亦具有可变性,在审判和执行环节房屋价格可能会完全不同;而且此类诉讼是当事人在执行环节提起的诉讼,将房屋留待执行环节评估鉴定、变现处置,可以节约审判资源,缩短办案周期,减轻当事人二次司法鉴定费用的负担,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被告身份说明:三原告为债权人的继承人,被告二为债务人的儿子即唯一继承人、被告一为债务人的兄弟即房产共有权人)

杭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女,……

原告:金*,男,……

原告:金**,男,……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易德铭、秦佳敏(实习),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郦**,男,……

被告:郦*,男,……

原告诉称:……

被告一郦**辩称:我不同意析产,我等着房子增值。现在我没有能力出资买断房屋另一半的能力。

被告二辩称:原告没有权利起诉……,起诉主体不适格,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我没有实现继承,也继承不了,……

本院认为,……被告二郦*未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视为其接受继承。案涉房屋是特定物,不能分割,本可以折价处理,但房屋现有共有人均因资金不足无力支付对方相应房屋折价补偿款,而使案涉房屋难以析产。在此情况下,原告诉请要求确认被告二于案涉房屋中的所有权份额,符合法律规定,且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

……

综上,依照……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郦**(被告二郦*的父亲)遗留的坐落于杭州市**区*****幢*单元***室房屋的所有权份额为50%,该50%的房产权归被告二郦*继承所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郦*于继承郦**遗产范围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 员 孙**

二○**年*月**日

书记 员 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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