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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德华律师
吴德华律师
广东-佛山
主办律师

公司裁员,赔偿金怎么算?

诉讼2016-02-22|人阅读

因订单减少,生意不好,公司无法维持下去解除劳动者,员工应如何维权?本律师根据其成功代理的案件予以说明,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09年01月01日入职佛山市南海区某某制品有限公司担任生产工,工资3500元每月,未签定劳动合同,未买有社保,从2015年3月1月起,因公司订单减少,陆续安排员工放假,有事做时再通知员工上班,2016年5月1日,公司以“生意不好,维持不下去”书面通知里李某解除劳动关系,李某随即咨询了本律师,委托本律师向南海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45500元。

仲裁裁决

南海区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方一次性赔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45500元。

【律师解析】

由于订单量减少,导致公司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公司以“生意不好,维持不下去”为由辞退劳动者,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因此,公司未经过与劳动者协商即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公司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一年赔偿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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