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京0105民初43899号
【代理律师】张东庐律师(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
【案情摘要】
赵某与李某婚后育有一子李某某,后赵某与李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并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李某某由赵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未按时支付抚养费,每天加收3%的赔偿金,协议书还约定了抚养费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但李某并未按照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
律师接受委托后,以李某某的名义提起了抚养费纠纷,法院支持了李某某的诉请,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李某某一次性支付自离婚时至起诉时的抚养费及赔偿金。
【律师分析】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协议书》对离婚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其条款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