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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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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带来的严重后果

劳动工伤2022-03-17|人阅读

自动离职带来的严重后果

【案情简述】安先生自1984年分配进入A单位就职,一直到1996年,A单位进行改制,由于安先生没有合适岗位,被安排进入人事部人才库待岗,1996年到1999年期间安先生一直处于待岗期间。1999年安先生突然收到社区通知,其人事档案已被退至社区,档案内记载安先生因为“自动离职”而被退档,由于缺乏劳动法相关的知识,安先生并不懂“自动离职”会导致什么结果,以为公司就是辞退了自己。随后再次就业,直到2021年安先生年满6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时候,东城社保局认定其工龄只有17年,这与安先生实际工龄严重不符,经询问,安先生得知因为自己在1999年自动离职,按照国务院规定,自动离职的员工,离职前工龄归零,不计入连续工龄。

安先生认为自己当年不是自动离职,而是被单位辞退。工龄应该累计计算,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撤销对自己自动离职的处分,西城区社保局以不属于仲裁事项不予受理,安先生不服,诉至西城区法院。

【代理思路】根据《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规定,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例如,因辞职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出走;或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或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

认定劳动者自动离职应把握三点:第一,劳动者有离开企业且在规定时限内不愿回企业的主观意愿;第二,未履行相关手续或虽履行了手续但未经企业批准;第三,超过规定的时限。本案中,安先生因为A单位改制而失业,严格来说是被A单位辞退,不但工龄要连续计算,还要发放辞退费。所以A单位出具的“自动离职”的处罚决定违法,应该撤销。

【裁判结果】最终西城区法院判决撤销A单位在1999年2月对安先生作出的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驳回安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自动离职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现在劳动关系的解除一般是三种情况,分别是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辞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但是也存在一种情况就是劳动者的不辞而别,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自动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律师建议劳动者在离职时候一定要办好工作交接,结算清楚工资福利再离开,避免为自己下一步的工作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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