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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美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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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2014-06-05|人阅读
2013年5月,原告高××诉被告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律师代理被告。原告诉称:原、被告分别在2006年11月27日及2010年4月26日签订贰份租赁合同,租赁面积合计943.3平方米,应付租金合计70570元,2011年2月份灵芝镇政府城中村改造办公室通知被告及原告,原告租赁地方已规划造越西路,在搬迁之例。2011年2月18日城中村拆迁办带领李××现场查勘房屋面积及机器设备、数量,落实搬迁补贴问题。嗣后越西路工程施工等原因,原告已无法生产,原告遂于2011年5月9日另寻房屋租赁,到2011年10月底全部腾退完毕,当时原、被告约定等补偿款下来后给原告,但到补偿款下来后被告不肯支付给原告,遂成讼。本律师代理后,仔细审查了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后分析认为:(一)原告向被告承租的房屋期限于2011年12月31日止,期间并未发生房屋拆迁的事实。至于原告所称2011年2月18日城中村拆迁办来租赁房屋现场查勘,只是一个摸底调查的过程,是否拆迁要以实际拆迁为准,而实际拆迁时间是在2013年2月以后;(二)原告已于2011年12月底结束租赁,此后房屋内的设施、评估补偿与原告无关,况且评估标准亦是根据灵芝镇拆迁办2013年1号文会议纪要由评估公司出具,补偿金也是在2013年2月15日被告与拆迁办签订补偿协议以后支付的,与原告无关。(三)原告无权要求退还所谓的未到期的二个月租赁费,因为原告既没有结清水电费,也没有将钥匙及房屋移交给被告,更没有与被告协商一致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最后越城区法院作出(2013)绍越民初字第2143号民事判决支持了本律师的意见,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后上诉,最终亦被中级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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