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任XX,男,山西吉星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宏伟,男,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董AA,男,汉族。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借款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起诉的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理由为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于法无据,完全是荒唐可笑的无理要求。答辩人并没有在该债权债务关系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理由有二:
1、答辩人并不认识被答辩人董AA,事前没有见过董AA所持的那份担保承诺书,也没有与董AA签订过所谓的担保承诺书。
2、答辩人并没有权利处分挖掘机,因为该台挖掘机并非答辩人所有,而是属于山西吉星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
因此,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董AA的连带担保关系并不存在,请求依法判决答辩人不承担该债权债务关系中的连带担保责任,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任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