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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宏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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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AA诉任XX借款担保纠纷民事答辩状

合同纠纷2014-06-26|人阅读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任XX,男,山西吉星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宏伟,男,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董AA,男,汉族。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借款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起诉的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理由为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于法无据,完全是荒唐可笑的无理要求。答辩人并没有在该债权债务关系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理由有二:

1、答辩人并不认识被答辩人董AA,事前没有见过董AA所持的那份担保承诺书,也没有与董AA签订过所谓的担保承诺书。

2、答辩人并没有权利处分挖掘机,因为该台挖掘机并非答辩人所有,而是属于山西吉星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

因此,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董AA的连带担保关系并不存在,请求依法判决答辩人不承担该债权债务关系中的连带担保责任,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任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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