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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某某经开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劳动争议一案二审代理词

劳动争议2014-08-21|人阅读

王某某与某某经开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劳动争议一案二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根据法律规定,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王某某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

一、诉讼时效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上述人自20039月起一直在被上述人处连续工作至20143月,双方每年都签署合同,期间无论双方签署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上述人受被上述人管理,隶属被上述人,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在2014314日上述人收到被上诉人送达的终止用工通知时,上述人经过多方咨询,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利被侵害,仲裁时效应从2014314日开始起算,因此上述人的诉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一审法院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上诉人之诉求存在明显错误。

二、关于上诉人之诉求

1、自上述人20039月工作开始,被上述人一直未给上述人缴纳社会保险,当上述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也并没有为上述人办理退休手续,而是继续与上述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被上述人自用工之日起未给上述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上述人的权益,被上述人应当赔偿上述人自20039月以来的社会保险费用。

2、在2011年被上述人将劳动合同改为劳务合同时,明知上述人没有文化、不识字,也没有提醒和告知上述人,上述人只是以为该劳务合同与之前每年签署的劳动合同是同一合同而签字,所以签署劳务合同并非上述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人自20039月起连续在被上述人处工作至20143月,上述人的工作受被上述人管理,隶属被上述人,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被上述人单方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向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3、上述人在被上述人处工作期间,所购买的劳动工具用于工作,应当由被上述人承担。

4、根据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应当赔偿上述人在节假日的加班费用。

综上,上诉人申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被上诉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按规定为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的诉求正当合理,应当得到支持,诉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

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

2013年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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