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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离婚2016-01-12|人阅读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9105号
案件类型:民事相关>>离婚文书字号:(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9105号
审理机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时间:2015-09-22审理人员:孙杨
审判长:孙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9105号 原告周甲。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尤辰荣,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珏,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甲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甲,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尤辰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甲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6月23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名周乙。原告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急躁,为生活琐事时常吵闹。婚后存款都放在被告处,但当原告父亲病重需用钱时,被告却不愿出钱,双方之间缺乏信任感。2015年4月起双方分居,被告周末带孩子回来同住一天。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5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是高中同学,自由恋爱,双方感情尚可,因为双方都上班,小孩有时由被告母亲帮忙带,故被告有时候住在母亲家里。被告知道原告父亲身体不好后,给过人民币1万元,但原告父亲不要。双方各自的存款在各自处,不存在原告存款在被告处的事实,而且双方也没有分居。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10年6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名周乙。婚初双方感情尚可,近来因对家庭事务看法不同,双方发生争执,进而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致本案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具备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也建立起夫妻感情。虽然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婚姻中出现的问题,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并没有原则性矛盾,仍有和好可能。现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表明其珍惜夫妻感情,原告应当给予机会,被告也应珍惜机会,多从有利于家庭和睦、子女成长角度考虑问题,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正确处理夫妻间所产生的矛盾,珍惜彼此,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周甲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周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孙杨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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