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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霞律师
王淑霞律师
河北-邯郸
专职律师

劳动争议申请书

劳动争议2015-01-07|人阅读

申 请 书

申请人:于xx,男,197x81日,住址:邯郸县北张庄镇河边张庄008号,身份证号:13042119750xxxxx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鑫海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海公司),工作地址:邯郸市复兴区新华路小西环(邯钢新区),负责人:蒋金良,

电话:13855526643

被申请人:河北钢铁集团邯郸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邯钢),地址:邯郸市复兴路232号,法定代表人:彭兆丰,电话:0310-6072141

申请事项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鑫海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因未续签合同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共1320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鑫海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补缴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至今的社会保险费。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鑫海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止。在工作期间,申请人遵守被申请人处的各项规定及考核考评,并按考评给予适当奖励,合同到期后,申请人在工作岗位工作至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因未续签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13200元,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需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xx公司在邯钢设有项目,但实际xx公司项目部由邯钢进行直接管理,申请人遵守邯钢的各项规定,有直接隶属关系,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实际由邯钢造成。因此,申请人造成的损害由xx公司和邯钢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贵委员会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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