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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晓律师
曲晓律师
辽宁-本溪
主办律师

当事人李某终获人身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2016-12-29|人阅读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系人力车夫。2010年5月7日13时30分左右,李某在本市某医院门诊部院内行走时,院内杨树上的树干突然折断坠落,李某躲避不及,被击中头部。经本钢总医院诊断为:额骨骨折、双侧上颌骨骨折、焦虑状态等等多处内外伤,入院治疗76天。李某住院期间本市某医院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嗣后,李某因自身经济条件及病情复杂疑难等原因出院。李某出院后多次找本市某医院及本市绿化管理部门协商解决,但二者互相推脱,均认为责任与其无关。

李某及其家属来到律所向曲晓律师咨询涉及此案的相关法律规定,后李某及其家人决定走法律程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委托本律师参加此案诉讼。

代理意见:

1、某医院及本市绿化管理部门是本案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

2、李某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不具有故意和过失,在本案中不具有过错;

3、本案不存在不可抗力因素;

4、原告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某医院及本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曲晓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因林木折断而引起的侵权,归责原则为通常理解的过错推定原则,即除非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推定为有过错。同时应该注意到,当管理人和所有人均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应由其二者承担连带责任。且受害人请求赔偿无需举证证明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损害有过错。因此涉案树木的管理人和所有人,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李某在本案中无过错,且李某所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其所受伤害与某医院及本市绿化管理部门的管理瑕疵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其应当承担且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

本市某医院院内作为该树木的管理者未尽到管理义务,致使李某被树枝砸伤,故支持李某提出的本市某医院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后本市某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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