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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常青律师
王常青律师
福建-福州
主办律师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转移

债权债务2020-09-03|人阅读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转移

陈某驾驶小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与无证驾驶摩托车的吴某相撞,吴某倒地。陈某慌乱逃跑,后被交警查到,认定全责。陈某驾驶的小车有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吴某要求某保险公司和陈某赔偿13万元,其中8万元损失,三方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另5万元损失,被告一某保险公司称应由肇事逃逸者赔偿;被告二陈某称小车投保的第三责任险,应由由保险公司赔偿。

律师意见:陈某肇事逃逸是否要承担未达成协议的另5万元的赔付责任,要看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转移责任能否成立。陈某行为不致于保险公司免责,本案赔偿转移由保险公司承担。小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目的,是发生交通事故驾车人责任时,由保险公司赔偿,赔偿责任转移。本案保险公司强调被告二陈某肇事逃逸,情节恶劣,于理不容,不能免责任。从感情上说是大多人会偏向保险公司,要没有法律规定情况下,相信判案单位也会站在保险公司那一边。但是本案有保险合同,责任评判最高标准就是双方的约定,结合法律的规定,感情用事在此要让位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合同有约定免责事项,但要求保险人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投保人时,免责事项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称肇事逃逸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故本案争议5万元保险不赔偿,应由肇事者赔偿。但被告二陈某代理人认为,保险公司没有书面或口头告知保险免责条款,也不能证明有尽此义务,故本案保险免责条款没有生效。或言之,本案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赔偿的转移责任。本案一、二审判决采纳了被告二陈某代理人的意见,分别做出了(2019)闽0121民初5002号和(2020)闽01民终3400号民事判决,由某保险公司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王常青

202093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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