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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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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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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心丈夫制虚假诉讼,欲吞夫妻财产终害己

其他2014-08-13|人阅读

负心丈夫制虚假诉讼,欲吞夫妻财产终害己

【案情简介】:

黄某(男)与李某(女)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10月17日经法院判决离婚,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某号房归李某所有,李某补偿黄某42.4万元。黄某为了侵吞共有财产,在离婚诉讼期间串通鲁某,于2013年4月12日签订了55万元的借款协议,又在2013年4月22日让鲁某将黄某连同其妻李某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一审庭审:黄某并未出庭,也没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只是提交一份书面答辩意见,对鲁某的诉讼请求完全无异议,并特别表明他借款的目的是为了清偿与李某共同生活期间为了改善生活而进行投资所借。一审法院支持了鲁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李某不承担本案债务的连带责任或驳回鲁某的起诉。

二审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本案黄某与鲁某之间是否真的存在借贷关系?黄某的所借款项是否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裁判】: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最终认定鲁某与黄某不存在借贷关系,鲁某向黄某转账55万元,是与黄某恶意串通,通过制造债务并制造诉讼的手段,意图使李某承担该所谓的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并企图侵吞与李某唯一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侵害李某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经听取上诉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并详加辨析案件各疑点细节,最终识破黄某和鲁某制造虚假诉讼的险恶阴谋,最终依法作出终审民事判决,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驳回鲁某的诉讼请求,免除了李某的连带清偿责任,并对鲁某和黄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处罚。据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该案成为自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首例恶意虚假诉讼案。

案件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鲁某与黄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识破鲁某案件存在着虚假诉讼的嫌疑。诸如:一、鲁某案件与林某案件(黄某与林某串通制造的另外一笔180万元的假债务,企图让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已被一审法院驳回)的起诉状、证据目录、借款协议等资料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其中除出借人与借款期限、金额等有不同之外,在内容与形式上,排版格式与行间距甚至错别字都完全相同。本人作为李某的代理人在庭审中首先询问鲁某是否认识在前一案中黄某的债权人林某,鲁某为了避嫌,述称其与林某并不认识。这就使得其无法就诉讼资料完全雷同的现象自圆其说,没有了退路的鲁某只能不断的说谎直至谎言被戳穿。二、从黄某向鲁某借款到鲁某起诉只相隔了短短的8天。试想,在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鲁某将55万元巨款借给没有偿还能力的黄某,说明两人之间交情很深。但是借款期限只有8天,届满后的第二天,鲁某就立刻起诉到法院,这完全有失常理。三、黄某一直故意不出庭参加诉讼,而对于鲁某的诉讼请求则通过递交答辩状的方式声明其完全认可。其故意不出庭,干扰了法官充分调查事实的真相。四、在一审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给鲁某之时,送达回证上收件人签署却是林某。五、鲁某陈述是于2013年4月12日中午在南宁签订借款协议,却驾车430公里赶去广东茂名,并在当天下午16点21分在茂名转账!对以上诸多疑点,充分说明了黄某串通鲁某制造虚假诉讼!

律师评析】:

黄某与他人制造的一系列虚假诉讼,其实也反映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存在漏洞该条款其实质上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的分配,如果该债务确实存在且形成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该债务即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或者其配偶若主张否定的事实,则举证责任应由债务人或其配偶承担。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却被某些人利用该规定侵害夫妻一方的利益。该类案件近年来呈多发态势,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和典型性。

通过代理此案,本代理人深切感受到了一次法律正义得以昭彰的精神洗礼,也对中国的司法公正有了更多的信心。随着南国早报和法治快报等媒体对本案的报道,社会的正能量得到了最广泛的传播。在此,我们也向某些意图利用法律漏洞谋取不法利益之徒发出忠告:千万不要挑战人民法官的睿智,千万不要亵渎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多行不义必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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