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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向军律师
肖向军律师
浙江-宁波
主办律师

工伤与侵权竞合,可以获得双倍赔偿吗?

劳动工伤2015-04-17|人阅读

1)基本案情:

2013年7月23日16时55分,蔡某在下班途中经鄞州大道桃江路段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受伤。蔡某在得到肇事车主赔偿后,向单位提出工伤赔偿。单位认为应该按民事伤害处理,不予认定为工伤,且认为蔡某主张的月平均工资8460元过高,实际月工资为3千元。

2)肖向军律师观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视同工伤,故本案中蔡某应当认定为工伤。且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浙人社发[2011]25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七条之规定:因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的待遇处理办法。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享受待遇的相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故蔡某可以获得有限兼得赔偿。

至于蔡某的工资收入情况,由于蔡某提供了单位项目部盖章的工资证明,而单位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仲裁委裁决:

蔡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经鉴定为十级,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蔡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220元;

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蔡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681元;

三、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蔡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681元;

四、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蔡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6951.7元。

4)办案总结:

劳动者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工伤保险纠纷时,往往不知如何维权,感到非常无助和无奈,有时甚至上演跳楼闹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同时也有可能涉嫌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为此提醒广大劳动者,维权要理性,切不可以暴治暴,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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