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5年1月,韦某和浙江向某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到期,由于公司厂房搬迁,由宁波市江北区搬到慈溪去,且又实行机器换人计划,需要裁减大量员工,故不再与韦某签订劳动合同,故意降低韦某的工资待遇,企图让韦某自动提出辞职,好让单位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韦某认为自己在公司辛辛苦苦干了好多年,公司现在却这样对他,心里很郁闷,遂找到本律师,希望律师能够帮助维权。
办案过程:
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仍延续用工,且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单位不得单方降薪,需要征得劳动者同意,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在律师的指导下,韦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主张双倍工资,并要求支付克扣的工资。
仲裁结果:
在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单位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遂同意一次性支付韦某2万5千元,双方妥善解决。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遂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甬北劳仲案字[2015]第279号仲裁调解书,确认单位支付25000元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观点分析:
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的,双方之间视为形成新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期满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没有及时续订的,应当自第2个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