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前,徐某某向佛山某公司购买活动板房。2011年2月25日, 徐某某使用姓名“徐某2”向佛山某公司出具欠条,确认尚欠货款20万 元。经佛山某公司多次催促,徐某某仍未支付上述货款。于是佛山某公司找到专注于买卖合同等经济纠纷的广州律师彭胜锋、王永健,代为追讨。 【承办经过】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经分析其资料,发现欠条的签名与徐某某的身份证名字不同,如直接起诉,将可能因为主体不对而败诉。经综合考虑,承办律师决定通过发函、向公安局报案的方式,证实徐某某和徐某2为同一人,然后再通过民事起诉追讨。 承办律师代为向佛山某公安分局报案后,公安经过调查核实,徐某2为徐某某的曾用名。至此,诉讼主体问题得以解决。 随后,承办律师向徐某某户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一、徐某某立即向佛山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 20万元,并自2011年2月25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徐某某承担此次诉讼的诉讼费用。 【承办结果】 本案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徐某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20万元。在法院出具调解书后,徐某某实际支付了款项。 【承办律师心得】
本案是一起使用别名(与身份证名字不同)签买卖合同而发生的货款追讨纠纷。难点在于如何确定诉讼的主体,并追回款项。本案巧妙地运用律师函、公安侦查的手段,一方面可以试图通过刑事手段追讨相关人员责任,另一方面可以为民事诉讼扫除障碍。最终,顺利地追回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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