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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宋某离婚纠纷案

婚姻家庭2016-12-19|人阅读

2016冀 1082民初6023号

原告:史某某,女,1987年3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牛彩虹,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北京市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史某某与宋某离婚纠纷案,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宋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宋某由原告史某某抚养,被告宋某一次性支付其女的抚养费180000元。如其女产生较大疾病医疗费用,原告持有相关票据,原、被告双方对该笔费用平均分担。被告宋某每月可探望其女一次,原告应予配合。

三、登记在原告史某某名下的房产归原告史某某所有,该房屋剩余银行贷款由原告史某某承担。原告史某某给付被告宋某房屋折价款570000。

折合上述二、三项,原告史某某给付被告宋某人民币390000元。给付方式:原告于2018年5月18日前付清全部款项。如不按期履行,原告史某某自愿再支付被告宋某违约金人民币39000元。

四、登记在案外人牛某名下的房屋,与原告史某某再无任何关系。

五、原、被告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

六、关于本案双方再无其他纠纷,不得再就本案向各一方主张任何权利。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予以确定。

案件受理费4774元,减半收取计2397元,原告史某某负担1193.5元(已缴纳),被告宋某负担1193.5元(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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