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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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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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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影响重大的毒品案,周某贩卖冰毒23千克,为其辩护成功保命

刑事辩护2016-11-11|人阅读
宿迁影响重大的毒品案,某贩卖冰毒23千克朱江律师为其辩护成功保命

案情简介

被告人某,宿迁人,小学文化。201310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3121日被逮捕。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20138月至9月间,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纠集被告人某、刘某等一起贩卖毒品,先后在宿迁市某宾馆、某小区、路边等地以每克人民币180元至250元不等的价格将冰毒5000克贩卖给被告人某,从中牟利。同年11月旬,被告人李某以每克人民币180元的价格在宿迁饭店、某酒店等地向被告人某和同案人某购买了冰毒15850克,由被告人某将其保管的毒资人民币130万元支付给被告人赖某并接收冰毒12840克,后被告人李某纠集被告人某、刘某、李成某一起对冰毒重新称量并包装,并藏匿在某租住屋内,伺机贩卖牟利。2013103日,被告人某在给其他同案被告人运送毒品和毒资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挡获,查获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红色药丸、粉红色药丸共520.09克(其中净重496.5克的白色晶体的甲基苯丙胺纯度为72.1%)以及毒资人民币200多万元、车辆和移动电话等赃款赃物。

辩护思路

被告亲属多次到本律师办公室当面咨询,经本律师会见、阅卷及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周某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过程中应当为从犯,首先周某不是犯意提起人、也不是犯罪行为的组织者领导者,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属地位,且自己参与的犯罪行为较少。因此,本律师制定了罪轻辩护的策略,指出某在犯罪集团中不应该认定为主犯,某具有众多的从轻处罚情节。

辩护意见

1、被告人某在以李某为首的贩毒集团中始终处于从属、辅助的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某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不是本案的策划者、纠集者、组织者、雇佣者、指使者,从出资、毒品购买、毒品所有、分工和分赃方面来看,被告人某都不符合主犯的条件。

2、被告人某涉案时间短,次数少。某藏匿的毒品基本被全部查获,尚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危害。

3、被告人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

4、被告人某主观恶性小,其犯罪动机较为单纯,系碍于亲戚情面,没有积极的实施犯罪行为。

请求法庭综合考虑上述事实和意见,对被告人某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办案总结

被告人某对成功保命感到欣慰,对律师的辛劳和敬业表示钦佩朱江律师以其严谨,敬业的精神赢得当事人的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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