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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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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租赁合同代理词

合同纠纷2022-09-21|人阅读

代理词

审判长: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宿迁某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两年,从2020年2月15日至2022年2月15日止。原、被告双方在2021年1月16日、1月25日、1月31日电话中,原告多次与被告确认是否继续租赁涉案房屋,被告明确表示不再租赁涉案房屋,终止与原告之间的租赁合同。被告以经济不景气,没有挣到钱为由表示不能再继续承租涉案房屋,属于单方违约,其违约行为跟原告无关。依照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约定,被告第二年不继续租赁房屋,应补交第一年租金2万元,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第一年租金2万元。

2、被告多次应允原告腾房,电话录音中分别允诺的时间为2021年2月10日前,2月15日前,2月24日当晚,3月23日一周内,4月12日的半个小时内搬,4月18日搬离房屋,次次失信,足以看出被告言而无信,出尔反尔。而原告顾念双方之间关系,多次相信被告能够信守承诺按时搬离房屋。2020年4月18日,原告为减少损失,并且在征得被告同意后,才不得不清理涉案房屋,打扫清理垃圾以及清空房屋。被告多次应允腾房而又出尔反尔,失信于原告,足以看出被告在能搬而不搬,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调戏玩弄原告于股掌之中。在2021年2月15日房屋第一年租期到期至原告清理房屋时,被告未予以及时腾房,仍然占用涉案房屋,故被告理应支付占用期间的房租费用为15000元。

3、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一款,在租赁期限内,双方均不能提前终止合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均构成违约。被告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视为违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8000元。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代理人:江苏路漫(宿迁)律师事务所

唐赏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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