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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德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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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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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民事起状

合同纠纷2014-11-20|人阅读

房屋买卖民事起状

原告:XXX,女,汉族,XXX年XX月XXX日生,XXXXXXX职工,身份证号3XXXXXXXXX,住徐州市泉山区XXXXXXX。电话:XXXXXXX

被告:XXX,XXX年XX月XXX日生,XXXXX职工,身份证号码XXXXXXXX,住徐州市泉山XXXXXXXXX。电话:XXXXXXX.

诉讼请求:

1、 判决被告返还1万元定金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XXX与被告XXX于2013114日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一份,双方约定被告将所有房屋夹河前街XXXXXXXX室卖给原告,价格227000元,原告先预付1万元,其余217000元在办理过户手续后一次付清,并约定如任何一方违约则支付对方违约金2万元。原告与当天交付了定金1万元,并商定次日去房管部门过户。被告收取1万元定金款后,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不给过户。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配合过户事宜,直至今日,被告明确表明不会将该房屋卖给原告了。原告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第三条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被告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决。

此致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1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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