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男,汉族,***************,系被害人苏燕之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女,汉族,4岁***************,系被害人苏燕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月*日,***************系被害人苏燕之父,电话:**********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女,汉族,生于1964年**月**日,系被害人苏燕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男,37岁,汉族,************,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判决被告人赔偿原告父亲及配偶丧葬费赔偿金额=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受诉法院地)48312.00元 ÷12个月×6个月,即4026.00×6个月=24156.00元;
3、判决被告人赔偿原告人李某抚养费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受诉法院地)6134元x14年=85876.00元;
4、判决被告人赔偿原告人苏某、李某、李某抚养费(6134元x20年)=122680.00元;
5、判决被告人赔偿原告人苏某为处理女儿后事支出的交通费800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3年9月,被害人苏某被人拐骗到山西大同棚户区的一个传销窝点,期间苏某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和家里人取得联系。偶然机会被害人苏某利用手机短信和家里人取得联系,告诉原告父亲苏某在山西府西大厦。2013年9月29日,原告父亲曾到该地派出所报案,但当原告父亲苏某等人赶到山西府***地名,时该传销组织早以人去楼空,没有找到被害人,之后就和被害人失去了联系。
2013年9月28日,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苏某在山西该传销组织认识,同年12月1日,苏燕随王某一同从山西太原到********王某家居住,12月14日搬到在**县杜庄镇***村杨某家房屋居住。
2014年2月5日14时许,因被告人王某为阻止被害人苏某回四川老家,双方发生口角纠纷,顿起杀害被害人动机,王利用拳头打苏某头部,后又用手扼其颈部致其死亡。经过**县公安局2014年3月11日(刑)鉴通字***号,鉴定意见是苏某系被他人扼压颈部及闷捂口鼻致死。
原告人认为,由于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十分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坏,民愤极大,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处被告人极刑。同时,被害人苏某在案发时,其有一个孩子才满4岁;家里还有年迈多病、无经济来源的父母及长期在外靠零星打工度日的丈夫,无经济来源,家庭生活雪山加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家破人亡,流离失所,其精神和经济上均遭受了不可弥补的巨大损失。本案中,根据《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苏**、李**、
李**、李**
201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