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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凡律师
王凡律师
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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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在公众号使用照片是否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2018-12-27|人阅读
导读: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常常涉及到关于未经许可在公众号使用照片,是否构成侵权,那么这种情形是否构成著作权的侵犯呢?本文将从以下案例中详细解读。

案情简介:未经许可在公众号使用照片,是否构成侵权

A公司请求:1.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对A公司图片著作权的侵犯行为;2.判令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000元。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关于A公司是否有权就涉案作品提起诉讼的问题。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著作权具有“作品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的特性,是否进行登记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取得著作权。对著作权权属的审查,一般以作品上的署名等为初步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对初步证据的举证要求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所涉及作品的情况等合理进行确定。A公司主张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其根据getty公司的授权有权在中国境内对该图片主张相关权利。A公司证明其权利的证据包括:getty公司的授权确认书以及原告网站上涉案图片的权利声明及水印。授权确认书证明A公司系根据getty公司授权享有相关权利,而证明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权利的证据主要为公司网站上涉案图片的权利声明以及网站图片上“gettyimages”的水印。本案getty公司拥有数量巨大的图片,基本采取在官方网站上登载图片并可直接网上购买的方式经营。其网站上登载图片,虽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但同样是“公之于众”的一种方式。故网站上的“署名”,包括本案中的权利声明和水印,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明。本案A公司以授权确认书、网站权利声明以及图片上的水印共同主张权利,应认为已经尽到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A公司可对涉案图片向B公司主张权利。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涉案微信公众号经认证,能够证明为B公司所有,B公司应对该微信公众号上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涉案微信公众号未经A公司许可使用了涉案10张图片,侵害了A公司的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B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A公司为维权支出一定费用,但A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支出的费用数额,故一审法院支持A公司的合理开支不再单独列明。B公司未经涉案图片权利人A公司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涉案十张图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B公司的上述使用行为侵害了A公司的涉案图片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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