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4月金华aa有限公司与江苏bb汽车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本案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齿轮箱、变速箱等设备,被告开始时正常支付货款,但是自2012年10月17日起被告再未向原告支付货款,经过原被告财务对账核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44321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付款事宜,但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原告货款,现原告向贵院依法提出诉讼。
律师观点: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齐嵩涛律师担任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进行了必要的调查,通过本案的庭审活动,听取了本案被告的答辩和辩论意见,使我们对本案事实有了更加全面、客观的清楚认识。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事实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对货款欠款事实没有争议
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基本事实清楚,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变速箱,被告承认收货,2012年10月17日原被告双方通过对账的方式确认双方的欠款事实及数额,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及判决的依据。
二、对于本案被告答辩中讲的退货一事没有双方确认一致的事实和证据,不能作为与本案的判决依据。
法院最终采纳委托律师观点,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