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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蒙律师
张蒙律师
江苏-徐州
主办律师

离婚后女方可以得到孩子抚养权?

离婚2014-10-10|人阅读
案例: 厉女士和李先生在2010年底双方自由恋爱,2011年2月22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4月7日生一子。婚后因李先生长期无稳定工作,且相互沟通较少,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以及孩子一直由厉女士和其父母一直抚养,而李先生及其家人对孩子照顾甚少。2012年7月厉女士曾起诉离婚,后经法庭调解,厉女士愿意给对方一个和好机会,但之后双方感情仍无改善。于2014年3月7日厉女士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取得孩子抚养权以及自己的婚前嫁妆。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厉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同时界定了厉女士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2014年6月20日,李先生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以及对婚前财产的界定提出异议。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孩子一直跟随着厉女士及其外祖父母生活,并且有能力照顾孩子,而李先生及其家人对孩子的照顾甚少,所以法院应该将孩子随厉女士生活的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关于婚前财产的认定,有购买物品发票的证明,可以区分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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