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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蒙律师
张蒙律师
江苏-徐州
主办律师

交付仿冒产品可以解除合同吗

合同纠纷2014-10-31|人阅读

案情简介:

内蒙古某公司需要四台KJD10-6型液压定重传感器,找到徐州A公司,A公司与徐州B公司接洽,后B公司与自称为常熟C公司市场部副主任的于某某恰谈业务,于某某提供给B公司常熟C公司生产的型号为KJD10、KJD10-1、KJD10-2、KJD10-6的安全标志证书,徐州B公司将此证书提供给徐州A公司,A公司又提供给内蒙古某公司,内蒙古某公司确认常熟C公司生产的型号为KJD10-6的设备符合要求,于是徐州B公司找到于某某要求和常熟C公司签订合同,但于某某告知,与常熟D公司签订合同也可以供应货物,遂徐州B公司于2014年5月31日与常熟D公司、于某某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常熟D公司、于某某将货物发到内蒙古某公司,常熟C公司打假时发现内蒙古某公司准备使用的KJD10-6型液压定重传感器属于假冒其公司的产品,现设备已退回徐州。

律师分析:

常熟D公司、于某某所交付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属仿冒产品,购销合同无法履行,B公司有权要求解除产品购销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仲裁庭调解:

常熟D公司、于某某返还货款,同时,B公司将双方封存的KJD10-6型液压定重传感器返还给常熟D公司或于某某;如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如期返还货款或货物,则应另行向对方支付违约金;B公司承担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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