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付莹莹律师
付莹莹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解决--诉讼的巧妙运用

合同纠纷2014-10-09|人阅读

案情概述:

2010年9月某某煤炭公司业务员张某与某某锻造公司采购煤炭的负责人孙某进行了洽谈,并达成协议,由某某煤炭公司按1150/吨的价格向某某锻造公司供应煤炭,每月用量在一千吨左右,结算方式是第二个月支付前一个月的煤炭款。

2010年9月至201012月某某煤炭公司分三阶段共向某某锻造公司供应煤炭 3240多吨,总计人民币3768,395.6元。

某某锻造公司从20101030日至20114月份, 以现金、支票、汇票等方式陆续向支付了煤炭款共计2521,127元,尚欠1247,268.6元人民币。经某某煤炭公司业务员张某多次催索无果,只好求助于律师,诉诸于法律。

案件结果:

经律师协调,使双方以达成和解协议,某某煤炭公司及时得到时了货款,免受了更大的经济损失。

办案思路:

当某某煤炭公司求助于付律师帮助时,由于某某锻造公司态度强硬,某某煤炭公司多次派人去催款,均未得到理会,故付律师建议先行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给对方以震慑。正如付律师所料,某某锻造公司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就积极的联系了付律师,经过付律师的多方协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在某某锻造公司支付了货款的情况下,某某煤炭公司也提出了撤诉。

案件总结:

诉讼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最后救济手段,是在法治社会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堡垒。但诉讼之外还有许多方法可以更为有效的,快速的解决纠纷。做为律师,应当正确引导当事人,采取最为有效的,最为有利的方式解决纠纷,而不是一味的让当事人去诉讼。本案中,付律师正是巧妙的利用诉讼这一公权的震慑性,为本已闹僵的双方当事人提供重新坐下来协商的机会,并利用这一机会使当事人达到了收回货款的目的,并已履行完毕,避免了当事人日后执行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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