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付莹莹律师
付莹莹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是民事案件的操作准则。

损害赔偿2015-03-17|人阅读

案情概述:

201311月某日,蒋某驾车与骑电动车的潘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事故责任认定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潘某在事故中受伤较重,脑出血致其偏瘫。事发后,潘某因医药费用和康复费用过高,无力再自行支付,希望事故责任方蒋某予以垫付,但蒋某因对潘某脑出血的原因是否为交通事故所致有所质疑,故不同意负担高额医疗费用及赔偿。潘某的家人在无奈之下只好寻求法律帮助。

案件结果:

律师在充分听取委托人的陈述和阅卷后,建议委托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诉讼中经过付律师的努力,委托人最终获赔36万余元。

办案思路:

当潘某家属求助于付律师帮助时,付律师为其提供了详细的法律咨询,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建议委托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在诉讼中因潘某虽脑出血,但却没有严重的外伤,对方提出就潘某受伤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试图推卸其责任。就这一问题,经过多次开庭、鉴定,通过付律师的不懈努力,才最终被法庭认定为二者有一定因果关系,为委托人最终获赔提供了依据。在责任分清后,付律师又向法院提出了伤残鉴定,最终潘某被鉴定为二级伤残。针对对方提出的潘某户口为农村户口不能按城市标准获赔的要求,付律师协助法院调取了相应的证据,使委托人最终依照城市标准获赔,更有利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总结:

委托人因几乎无外伤,又无证据证明脑出血为交通事故所致,曾经一度陷入困境,束手无措。通过咨询付律师,又产生了胜诉的信心,最终委托了付律师,在付律师的帮助下,获得了最终的胜利,得到了相应的赔偿。做为律师,能够正确引导当事人,帮助当事人尽量减少损失,增加当事人的获赔的机率,无论付出多少汗水和努力,都会觉得无比欣慰,这也是律师应尽的义务,是律师的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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