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付莹莹律师
付莹莹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认定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

劳动争议2015-09-11|人阅读

【案情简介】

刘某,女,年龄54,因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希望得到工伤赔偿,但用人单位并末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并以刘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成立劳动合同的条件,与单位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对刘某的受伤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刘某不服单位做出的决定,到律所寻求付律师的帮助,付律师依法接受其委托代为进行劳动仲裁、诉讼。

【承办过程】

本案有两大难点:第一,劳动纠纷案件程序繁杂、耗时长。第二,本案当事人刘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认定成立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付律师承接本案后,本着将本案制作成劳动关系认定典型案例的决心,投入了大量的精力。

本案关键点在于找到刘某具有劳动法规定的成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身份,但我因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付律师通过详细查阅了大量劳动工伤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内历年来的类似案例,并经过反复研究,终于找到了本案的突破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属于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条例》属行政法规,从法律位阶上来看,法律高于行政法规,那么在行政法规与法律相抵触时,以位阶较高的法律的规定为准,并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只有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了退休金的情况才按劳务关系处理,故单位并不能以刘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成立劳动关系。

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由此可见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在有些情况下是可以延长至55周岁的,而本案某正符合这种情况。

本案付律师庭前准备充分,在开庭审理当中,力理据争,其观点得到了主审法官及合议庭的认可,最终取得了全面胜诉。而这一案件的特殊性也使其日后将成为类似案件的一个典型案例,给后来人提供一个参考。

【审判结果】

一、判决刘某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二、判决单位向刘某支付末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三、判决单位支付拖欠刘某的工资;

四、判决单位给付刘某养老保险损失费。

【办案总结】

付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当事人负责的宗旨,用心的去做每一件案件。把一件看起来必败的案件,通过自身的专业和辛苦的努力转败为胜,是每一位合格律师的职责所在。并且,本案当事人刘某是农民工,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是却得不到相应的劳动者权益,是劳动法律关系中典型的弱势群体,保护弱势群体也是做为律师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付律师正是在这一案件中践行了合格律师的职责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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