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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玉珍律师
高玉珍律师
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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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刑事辩护2015-02-17|人阅读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5)金刑初字第1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现在居住地。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金融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11月27日,被告人许某某至本区朱泾镇万安街邮政储蓄银行xxx机处取款,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将银行卡遗落在卡槽内。经查询余额,被告人许某某发现该卡内有现金存款,遂分八次从该卡内取款现金人民币16,000元。  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许某某经电话传唤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向被害人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调取证据清单、银行监控视频,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提供的银行卡明细单、对账单,有被害人黄某某1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挂失申请书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害人黄某某提供的收条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人民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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