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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二审刑事辩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刑事辩护2015-08-29|人阅读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一案,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以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属双方自愿、其不构成强奸罪为由提出上诉,同时委托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为其辩护,该所指派林宝柱律师,马国英律师但人辩护人。

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根据(2014)安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原一审被告人张某委托, 指派林宝柱律师,马国英律师担任张某强奸一案原一审被告人上诉二审的辩护律师,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在开庭前,我认真查阅了法庭提供的案件材料和证据,两次到迁安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同时,还就案件的某些重要情节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访问。通过这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活动,我对本案有了比较客观、全面的了解,并形成了对本案的辩护意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现依照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同公诉人商榷,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事实不清 (1)据被告人张某的供述,2014年8月2日19时许,他与一曾通过微信认识的叫雨欣、家住迁安市刘季庄的女孩,以借充电器和赠玫瑰花的名义约至迁安市田源宾馆,被害人主动让张某关上屋门,各自脱自己的衣服,并发生了性关系。经调查,被害人叫徐某,家住迁安市凌庄。一开始就向对方隐瞒了真相。 (2)根据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在当天通过短信约请见面,根据被害人徐某意愿,被告人张某找了一家宾馆,19时许,徐某按照张某短信提供的地址打车来到了田源宾馆408房间,称被告人张某威胁、辱骂、拽衣服领子、“敢走我就整死你”,发生了性关系。辩护人认为,期间,如果被害人不从,可以喊叫,挣扎,就在被告人自己脱衣服时,完全有机会逃走。事后,被害人出屋,被告人并没有强行拦截,时隔两个小时才报案。可以看出,跟本不存在暴力、威胁、恐吓。事后至报案时隔两个小时,被害人一直犹豫不绝该不该报案,期间有一定的情感纠结。

(3)事实上,8月2日是七夕情人节,被告人手捧玫瑰花,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男方拽,女方半推半就,发生了性关系。威胁、恐吓之说,有些牵强。

况且,当天19时,正当夏末,天还不算黑,外面也正值人流涌动,宾馆服务人员也可能及时赶到。况且,该宾馆的房屋隔音并不是很好。据此,我们可以合理推定,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没有打闹,没有喊叫,没有冲撞。如果当时,被害人徐某积极强烈反抗,被告人张某作为一直注重自身形象的人民教师,很可能会及时收手。所以说,性关系的发生,即使不是一种积极的自愿,也是一种消极的默认。

综上所述,被害人的陈述内容存在诸多与事实不符的地方。 二、证据不足 本案的主要证据有:被害人徐某的报案记录、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宾馆经理高某某的证人证言、被害人姨姐安某某的证人证言,勘验现场笔录,被害人案发时所穿衣服连衣裙,但是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张某强奸事实的成立。 (1) 被扯坏领口的连衣裙不能有效证明被告人强奸事实的成立。案发当晚,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徐某是在关灯之后发生性关系的。在暗淡的环境中,孤男寡女,共处一室,一时冲动,双方动作剧烈造成衣物的损害也实属正常。因此,即使是在自愿的情况下,造成连衣裙的损害也是合情合理的,被扯坏的连衣裙不能作为证明被告人张某强奸事实成立的有效证据(一审第一次开庭时,通过对宾馆楼梯处的摄像头所载的视频分析,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徐某出宾馆时衣服辨认,连衣裙领口没坏)。勘验笔录中,被告人张秦背部印痕,也可能是女人生理反应导致的行为错乱而致。 (2)辨认笔录。这份辩认笔录的内容只能证明事件发生的对象,不能证明事件的真实情况,因此,它不能作为证明被告人张某强奸事实成立的有效证据。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被告人张某犯罪事实的成立。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在强奸案件中,经常存在被害人“半推半就”的情形,其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综合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以及环境等因素,对被害人“推”和“就”的真实状态进行全面认定。 对于目前这种在社会上流行的网友开房乃至性行为是不值得提倡的,经常会因为事后两人的矛盾导致“强奸行为”的出现,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鉴于此,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疑罪从无,判定被告人张某无罪。

辩护人: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林宝柱律师

马国英律师

2015年5月30日

经过辩护人大量艰苦、细致的与二审法官交流、分析,举证质证、辩论,多次往返两级法院、检察院,最终,二审合议庭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部分事实不清,作出终审裁定:一、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至此,本案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使此类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强奸案,一般实质性证据少,取证难,同时,保护妇女权益的政策性强,往往以女方证据为主导,传统的“有罪推定”仍有余温,其实质于中央倡导的依法治国有些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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