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女,汉族,1985年2月*日生,住无锡市崇安区宁海里*号*室,身份证号码:32020219850219****
被告:庄某,男,汉族,1984年10月30日生,住海州区锦屏镇桃花村南小庄*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庄**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3年12月原、被告在连云港*大读书时相识,因原、被告户籍不在同一地,原告的父母不同意这门婚事。但因原告怀孕,原、被告于2007年4月19日在海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6月生一子取名庄**。孩子刚满月,原告也需回无锡工作,孩子离不开母亲,原告的母亲遂将原告和孩子接回无锡生活。被告一直不愿去无锡,在外打工,一个月只回家两三次,对孩子和这个家缺少关爱,而原告的母亲退休,专门在家帮助原告照顾孩子。因原、被告婚前缺乏必要的规划,现无法解决分居两地的矛盾,无休止的争吵致使如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孩子自2007年8月份满月至今一直跟随原告及原告的父母生活,改变目前的生活状况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因此请求法庭从婚姻法原则出发,将孩子判给原告抚养。因原、被告协商无果,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海州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朱某
2010年6月5日
该案经海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即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