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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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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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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在外与他人同居并育有一子,本律师代理女方离婚诉讼完胜

离婚2014-11-10|人阅读

基本案情:男方起诉要求离婚。女方接到法院传票后找本律师代理本案,根据女方描述,本律师调取了诸多对其有利的证据,包括:前一次离婚诉讼的庭审记录,表明原告承认有婚外情;男方给女方写的保证书;男方外面小三的生产的住院记录,证明原告已在外与他人育有一子;女方心理治疗记录,证明女方患上抑郁症。

由于身体原因,女方要求婚生子归男方抚养;就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由于房屋产权证尚未拿到,故建议女方待产权证办下来后另诉。

法院经审理,认可了本律师提供的大部分证据,判令双方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婚生子归男方抚养;由于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一子,造成女方精神抑郁,男方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另由于女方没有住房,生活无着,判令男方支付扶养费1万元;由于女方精神抑郁与男方的婚内出轨行为有因果关系,判令男方支付医药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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