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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威律师
钱威律师
江苏-常州
主办律师

盗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

刑事辩护2016-04-19|人阅读

【摘要】

本案中王某某将仓库门打开,用铲车将仓库内所存放的布匹铲出仓库外,实施盗窃行为。当王某某将布匹铲出仓库内,其已完成盗窃行为,且根据占有控制理论,被害人已丧失对所有物的占有。之后,邓某某在仓库外收购所盗赃物系事后收购赃物行为。为盗窃罪的事后帮助犯,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关键词】

刑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明知、赃物、共同犯罪、犯罪数额、量刑

【案情介绍】

2016年2月15日,邓某某在家中接到王某某所打电话。王某某告知邓某某其刚刚从朋友手中获得一批废布,要求其到某工业园区内收购。邓某某在接到王某某所打电话后,随即前往工业园内收购,并进入工业园内。其在进入工业园时,并未受到门卫的询问或盘查。该工业园大门口虽有一门卫看守,但该门卫对于所有进出该工业园内的车辆或人员从来不过问。该工业园大门系处于一种无人看管的状态。邓某某进入到工业园区后,王某某告知其在工业园内等候。王某某随即打开被害人仓库大门,用铲车将布匹铲出,邓某某在等候收购期间内,也已觉察到王某某所铲出的布匹为盗窃所得,但其并未中止交易行为。而是在邓某某将布匹铲出后进行收购,并用自身的三轮车将赃物从工业园区内拉走。

案发后,公安机关前往邓某某家中将所盗赃物全部追回,并将王某某与邓某某以盗窃罪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认定赃物数额时,通过询问被害人布匹单价,计算出赃物价值为60000元。而非通过调查市场价格,致使与赃物真实价值相差15000元。

邓某某的辩护人认为:邓某某与王某某并无共同犯意联络,且邓某某系长期从事收购废布生意的小商贩,在王某某实施盗窃期间,其并未对王某某的盗窃行为提供任何帮助。邓某某的收购只是事后帮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盗窃罪。同时公安计算所定赃款数额也存在不合理。

【争议焦点】

邓某某与王某某是否为共犯?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盗窃?其次,邓某某收购犯罪所得的赃物的真实价值数额如何认定?

【适用法律】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刑事案件适用解释》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十四)  1、【量刑起点】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5000元在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量刑增加幅度】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情节一般的,每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律师观点】

本案中,王某某与邓某某并不构成共同正犯。根据《刑法》第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共犯理论,共同犯罪系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主观上为共同故意。而该案中,邓某某与王某某并未对盗窃形成意思联络,且在盗窃中邓某某与王某某并未共同实施盗窃的客观不法行为。因而二人难以符合共同犯罪的要求。

其次,邓某某作为长期从事收购布匹的商贩,其前往工业园区内的主观目的系收购王某某的废布,而非前往实施盗窃行为。因而,根据犯罪构成的二要件说,邓某某在客观上并未实施盗窃的不法行为,主观上并未盗窃的犯罪的故意。公安机关以盗窃罪立案侦查实属不当。其次,从本案中可知邓某某客观上实施了收购赃物的客观不法行为,主观方面具有收脏的故意。因邓某某在等候收购王某某的布匹中,其主观上已觉察到王某某所卖布匹系盗窃所得,而其继续实施收购赃物的行为,符合掩饰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因而,对邓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更为准确。

最后,公安机关在确立赃物价值所得数额时,确有不合理之处,确定所盗赃物的实际价值应根据市场价格来进行准确估值,而非询问被害人所盗赃物的价值,造成赃物的实际价值被扩大化、同时,被害人基于报复打击心理,极有可能会虚报所盗赃物价值。致使增加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幅度,不利于准确量刑。更不利于司法公平、正义的实现。

综上,王某某构成盗窃罪。邓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盗赃物估价应以市场估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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