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我和妻子在婚后生有一女甜甜,2014年5月因感情完全破裂法院判决离婚,甜甜随前妻生活,我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但在离婚判决中未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规定。自甜甜在2014年9月上小学后,前妻不仅找各种理由阻挠我探望孩子,更为过分的是为宝贝女儿甜甜找了一所全封闭寄宿制学校,完全不给我机会和女儿甜甜相处,我五个月没见过甜甜。请问蒋律师,我该怎么样才能保障我与女儿甜甜相处的时间呢?
【律师说法】
陈先生有权探望自己的女儿甜甜。
陈先生所提的问题是许多离异父母都可能遇到的难题,但可明确一点,离婚虽解除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却并未割裂父母子女之间关系,探望权不但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情感伤害,还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父母的探望权和孩子的被探望权任何人都不能肆意剥夺。
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所以,陈先生可以在恰当的时间、地点行使探望孩子的权利,陈先生前妻作为孩子的直接抚养人有义务协助陈先生行使探望权。
陈先生可与前妻协商,约定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时间。如前妻仍阻拦陈先生行使正当的探望权,陈先生可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向前妻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作为孩子父亲正当的探望权。
最后,长沙金牌离婚律师提示大家,探望权的行使以保护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前提,因此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都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