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李云律师
李云律师
河南-郑州
主任律师

醉驾交强险是否赔付

其他2018-06-19|人阅读

  案情

  郑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潮州市区与吴某发生碰撞,致使吴某受伤住院;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系醉酒驾车,应负涉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保险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系在保险期限内。后郑某向湘桥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其损失。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保险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但驾驶人郑某系醉酒驾车,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范围,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郑某没有提起上诉。

  法官评析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即保险公司只负责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在本案中,郑某系醉酒驾车,系事故的致害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负有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驾、飙车等严重危害群众人身财产利益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醉酒驾驶行为由原来的违法行为变为犯罪行为;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醉酒驾驶的处罚更为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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