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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娜娜律师
景娜娜律师
山西-太原
主办律师

典型案例---两本英语语法书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著作权法2018-11-30|人阅读

【案情简介】

《语法大全》、《学考必备》为两本关于高中英语语法讲解、练习的书籍。《语法大全》由闫某主编,后霍某与闫某签订《著作权权属转让协议》,取得了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权益,并于2010年5月5日取得了河北省版权局为其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该书于2010年7月由北京某出版社出版。《学考必备》由秦某编著,吉林某出版社于2014年8月出版。

2014年11月,霍某在太原某书店购买了五本《学考必备》,该过程由公证处公证,2014年12月,霍某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太原某书店、吉林某出版社,请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连带赔偿损失20万元;承担律师费用、公证费用、调查取证费用、诉讼费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并民初字第55号判决,判决吉林某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学考必备》的行为;赔偿霍某经济损失8万元,包括因维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驳回霍某其他诉讼请求。

吉林某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我所代理其提起上诉。2016年1月15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晋民终字第339号裁定,以一审遗漏必要当事人秦某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我所继续代理吉林某出版社,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晋01民初287号判决,判决吉林某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含有侵害霍某《语法大全》著作权内容的《学考必备》的行为;赔偿霍某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8万元,秦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霍某其他诉讼请求。后我所接受秦某的委托提出上诉,同时继续作为原审被告吉林某出版社的代理人。

【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主张侵权一方的书籍独创性表现在什么地方,被诉书籍是否构成抄袭。

一、《学考必备》没有侵犯《语法大全》的著作权。

(一)《学考必备》、《语法大全》均是关于高中英语语法的教辅图书,因受到高考考试大纲及高中英语教学内容设置的限制,两本书在内容上包括目录、知识范围等必然存在相同或相似,这是语法本身的规律所决定的,不能因目录的相似、名词分类的相同等即认定侵权,比较同类书籍,也能够发现这是所有书的共性,而非《语法大全》的独创。

(二)图表加真题的编排体例并非《语法大全》的独创之处。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等检索,霍某因《语法大全》一书起诉侵犯著作权的案件众多,其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翼民三终字第46号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094号裁定已经认定图表加真题的编排体例并非《语法大全》的独创,因此,霍某关于采用图表形式对英语语法知识进行汇总,并附有模拟试题系《语法大全》独创性的表现,要求给予著作权法保护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学考必备》与《语法大全》在结构、表现形式等方面均不同,有着自己的特点。

《语法大全》和《学考必备》均采用了表格方式对语法知识进行汇总、整理,但前者是单纯的知识讲解,后者则在具体知识讲解之前,设置了考情分析、知识网络两大板块,让学习者对考试大纲要求、本章学习重点、目标有了清晰认识。在知识讲解中,《学考必备》设置了知识拓展、易错警示、巧学助记等板块,帮助针对性地、区别化地学习。在习题练习部分,虽然二者都附有高考试题,但汇编的范围不尽相同,而且《学考必备》在每道习题前专门注明了是哪一年哪个地方第几道高考题,题型上也更丰富,包括选择、填空和改错,还有专门的独创性的答案解析。另外,在内部版式设计上,《学考必备》使用双色印刷,更便于阅读。以上列举的这些都属于《学考必备》的自身特点,与《语法大全》区别开来。从一个普通学习者的角度,完全可以发现这些不同,根据自身喜好、需要,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参考书,不可能产生混淆,所以,《学考必备》属于独立的图书,不构成侵权。

(四)秦某在创作《学考必备》时参考过《语法大全》并不能以此就认定剽窃。

很多作品都是在一定的基础上加以创新而完成的,《学考必备》是一本面向广大师生的教辅图书,秦某在创作前必然要分析目前市场上同类书籍的特点,考虑市场需求,不能因秦某知道、了解《语法大全》的存在,就认定《学考必备》侵权,而要具体分析《语法大全》独创性的表现、两本书各自的特点以及进行详细比对。

二、秦某创作完成《学考必备》后委托吉林某出版社出版,吉林某出版社经过ICP书名检索等合理审查后,同意先印刷少量书籍作为样品投放市场,如果市场反响好再正式发行销售。截止霍某起诉,《学考必备》没有销售记录,对《语法大全》的市场占有率根本没有任何影响,因此,秦某、吉林某出版社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从《学考必备》一书的版权页能够看出,其是2014年8月印刷出版的,而霍某公证购买《学考必备》的时间是2014年11月,起诉的时间是2014年12月,从时间上也能侧面反映《学考必备》的市场情况。事实上,《学考必备》印刷1000册作为样品投放市场后,根本没有任何销售记录,而且,秦某、吉林某出版社根本没有向太原某书店投放过《学考必备》,太原某书店的书籍从何而来不得而知。

三、作品著作权理应保护,但也要鼓励创作,兼顾市场秩序,应防止利用著作权滥诉以牟利的行为。

霍某并非《语法大全》的作者,而是通过购买受让取得了该书的相关著作财产权利,经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等有限检索,能够发现霍某通过大量起诉著作权侵权的方式,已经获赔牟利上百万。法律保护创作,保护著作权,但不应鼓励利用此来滥诉牟利的行为。

综上,我们认为《学考必备》并不侵权,秦某、吉林某出版社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望法院秉持公平,依法查明,判决驳回霍某的无理诉请。

【判决结果】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7)晋民终648号判决,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1民初287号判决原判决,驳回霍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秦某与被上诉人霍某及原审被告太原某书店、吉林某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为:秦某创作的《学考必备》是否侵犯了霍某享有著作权的《语法大全》,侵权表现在哪些方面、是否存在原文照抄?

霍某的代理人认为,著作权最主要的特征就是独创性,《语法大全》、《学考必备》两本书目录基本一致,《语法大全》十五章节,《学考必备》十八章节。排列基本一致,只是有的拆分开了。表达方式一致,体例一致,如以图表方式表现,章节后附选题等。认为秦某创作的《学考必备》使用了霍某享有著作权的《语法大全》的章节排列、内容编排等编辑方式,侵犯了霍某享有的《语法大全》的著作权。

秦某及其代理人认为,其在创作《学考必备》时确实参考了《语法大全》及当时市场上的其他同类书籍,但霍某主张侵权部分主要是目录排列、表格、高考题等编排方式,都是公共领域的,现在市场上绝大多数相关书籍普遍采用同样的编排形式,也均采用图表方式编排,也附有高考题,在《语法大全》出版前,已有用表格加真题的英语语法图书出版发行。目录以及名词的分类属于英语语法本身的内在规律,均来源于教学大纲及教材书籍,该表现形式并不具有独创性。并提交了其在书籍市场购买的近十本同类参考资料,以证明相关书籍的编排体例基本相同。《学考必备》为秦某独创,整本书70%是独创的,主要表现在结构和高考解析。

本院认为,《学考必备》、《语法大全》均是关于高中英语语法的教辅图书,在整体编排顺序及结构与《语法大全》略有不同,但大体一致。编排顺序及结构,均是来源于高考考试大纲及高中英语教学内容设置,是由英语语法本身的规律所决定的。比较同类书籍,可以确定,涉案编排顺序及结构,并非《语法大全》独创,在《语法大全》出版前后,均有相似编排顺序和结构的同类书籍公开出版发行。《学考必备》、《语法大全》,在整体体例上均采取图表讲解配合真题练习的方式。用表格加真题的方式汇编英语语法图书,也非《语法大全》首创,而是编撰英语语法图书的著作权人(创作者)通常采用的编排方式。通过庭审比对,涉案《语法大全》、《学考必备》,在各章节的选编、汇集和编排风格、体例方面截然不同,各具特色,不存在抄袭部分,各自分别拥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著作权。综上,《学考必备》并不侵犯《语法大全》的著作权。

激励创作,营造良好公平的创作环境和市场秩序,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肩负的神圣职责和使命。所有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均应依法平等保护。所以,在审理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中,要依法确定涉案著作权的独创性的部分,并依法予以保护;同时还要防止规制利用著作权诉讼谋求对非独创的公共领域部分予以特殊保护以牟取不当得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清楚,部分不清楚,适用法律不当。对一审未查清的部分,本院二审已审理查明。上诉人秦某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著作权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1民初387号判决;驳回霍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一、语法讲解、练习教辅图书是否具有独创性?独创性的表现?

一方面,语法知识均来源于语法自身固有规律,包括各种词性、句式、时态、语态等,而讲解所附例示一般也均是历年高考试题,即图书内容属于公有领域材料。至于表格加真题这种编排体例,通过比较市场上其他语法讲解、训练教辅图书,及参见另案最高院判决中对霍某《语法大全》一书的分析认定,均能证明并非《语法大全》的独创之处。霍某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和说明《语法大全》具有独创性及独创性的表现。

另一方面,《语法大全》确实在版权局取得了登记,虽然我国实行作品自动保护原则,作品创作完成后即享有著作权,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不论是否登记,著作权均不受影响,但版权局登记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据难以推翻。

之前的二审、发回重审阶段,我们坚持《语法大全》并无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代理意见,到此次的二审阶段,综合理论分析和之前案例中的法院观点,考虑到此意见被采纳有难度,我们改变策略,集中于一个观点,认为对方主张的独创性不成立,这样二审审理的重点也集中于两本书的比对上。二审法院查明:霍某享有著作权的《语法大全》独创性的表现:对属于公有领域的英语语法和历年高考语法试题等材料进行独创性的选编、汇集和编排,每章的组成:(1)语法知识概况(采用图表形式);(2)历届高考语法试题。参考答案集中编排在全书最后部分。秦某创作的《学考必备》著作权的独创性表现:对属于公有领域的英语语法和历年高考语法试题等材料进行独创性的选编、汇集和编排,每章的组成:由考情分析、知识网络、知识详单、模拟训练、答案解析等部分组成。

二、著作权应平等保护,要防止规制利用著作权诉讼谋求对非独创的公共领域部分予以特殊保护以牟取不当得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霍某因《语法大全》一书曾在河北、北京、山东等地提起众多侵权诉讼,在裁判文书上也可以检索出众多判决,粗略统计判决赔偿总额已高达100多万。毫无争议,我们应该鼓励创作,保护著作权,但法院在审理著作权诉讼时,也应严格审查作品的独创性,审慎判断侵权与否,应防止利用侵权诉讼牟利的行为。

【结语和建议】

本案系两本书著作权侵权之争,特殊之处在于两本书均为语法讲解、练习教辅图书,固有规律决定了内容的相似性,如何判断独创性、是否侵权具有一定难度。该判决对以后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有参考、借鉴意义,也建议创作者对作品积极登记,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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