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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1200万元”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合同纠纷2018-07-26|人阅读

代理“1200万元”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委托代理人】

殷乐律师

【案情简介】

20141020日,某商务公司与五常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某商务公司向五常某公司采购2014年产稻花香大米,数量1200吨,产品单价为8,200.00/吨。2014121日,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某商务公司向五常某公司采购2014年产稻花香大米,数量750吨,产品单价8,200.00/吨。合同签订后,某商务公司分十五笔汇款累计支出货款16,003,21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五常某公司未全部履行供货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承办过程】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在于:1.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及责任的认定;2.五常某公司的交货行为是否为案涉合同履约行为。

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及责任的认定问题。本案中,某商务公司与五常某公司签订的2份《采购合同》,虽五常某公司否认合同的真实性但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应认定两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五常某公司应依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且某商务公司在庭审中主张两份合同应终止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之规定,五常某公司已过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即20151020日仍未履行合同交货义务,某商务公司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二)合同解除;”之规定,某商务公司主张终止履行2份《采购合同》应予支持,故双方当事人签订的2份《采购合同》应终止履行。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因某商务公司自认收到五常某公司交付535吨货物,按合同单价计算折合款项为4,387,000.00元,且已在诉请中予以扣除,其要求五常某公司返还未履行部分的货款11,616,2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审判结果】

胜诉!

一、某商务公司与五常某公司分别于20141020日及2014121日签订的两份《采购合同》终止履行;

二、五常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某商务公司货款11,616,210.00元;

三、五常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商务公司违约金1,600,3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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