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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燕萍律师
姚燕萍律师
四川-成都
主办律师

杨某1诉杨某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合同纠纷2015-05-28|人阅读

原告杨某1,女,1955年10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

被告杨某2,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

2009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成都市武侯区XXX路XXX号房屋出租给被告,约定每月租金为3500元;租金按季度支付,被告须于每季度到期前半个月支付下一季度租金,在承租期内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按月租金的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7天的,原告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不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要求被告赔偿;租赁期限自2009年起至2014年7月12日止。

2014年3月28日,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2014年4月13日止2014年7月12日的租金。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后,原告委托姚律师代理本案。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向被告送到《律师函》: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要求被告合理期限内搬离涉案房屋,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欠付租金、逾期房屋占有使用费等费用。被告强烈要求原告继续租赁涉案房屋给他,以拖欠租金、威胁等方式要求原告降低续租价格。

2014年4月17日,代理律师经原告授权,诉讼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腾退涉案房屋;3、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XXX元、违约金XXX元,共计XXX元;4、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4月15日(《律师函》送达之日)起至搬离涉案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计算标准为每个月35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生效后,代理律师经原告授权,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法官与法警一起到涉案房屋,强制要求被告搬离房屋,并从其银行账户上强制划扣了相应款项。原告对代理律师的代理工作非常满意,对诉讼结果非常满意,终于通过合法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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