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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燕萍律师
姚燕萍律师
四川-成都
主办律师

钟某某诉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债权债务2015-06-01|人阅读

原告钟某某,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被告吴某,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2014年7月25日,被告吴某向原告钟某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本人吴某(身份证号码:XXXXX)于2014年7月25日借到出借人钟某某(身份证号码:XXXXXX)现金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并于每月25日,借款人吴某按时支付出借人6000元(本金的2%)为利息。借款人:吴某。出借人:钟某某。2014年7月25日。”

自2015年2月25日起,被告停止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促还款,未果。2015年3月16日,原告委托姚律师作为其代理律师,诉讼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代理律师及时调查取证,获悉被告正在将其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XXX路XXX号房屋出售给第三人,代理律师在第一时间申请法院对该房屋进行诉讼保全,阻止了被告转移财产。

因法院查封了被告名下房产,被告迫于压力和无奈,于2015年4月6日全部偿还原告30万借款本金、欠付利息和案件受理费8000余元。次日,经原告授权,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撤诉。

案件总结:仅仅20天,代理律师就替原告索回了全部借款本金和欠付利息,并要求被告主动承担了案件受理费。原告对此结果非常满意,数日后再次介绍其朋友案件(民间借贷案件)给代理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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