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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燕萍律师
姚燕萍律师
四川-成都
主办律师

艾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案

离婚2015-06-01|人阅读

原告艾某某,男,汉族,1878年8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XXXXXX号。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1982年2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XXXXXXX号。

2013年12月30日,原告艾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案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晓丽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于2014年2月26日公开审理。被告杨某某收到法院传票后,委托姚律师作为其代理律师参加诉讼。

原告艾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7月认识,于2009年2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原告与被告婚前彼此缺乏深入了解,并无感情基础便草率结婚,因性格、生活习惯、价值观等不同,导致婚后经常因为小事发生争吵。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家庭成员拳打脚踢,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后双方于2013年10月分居至今,极少过问对方的情况,彼此积怨,致感情完全彻底破裂,毫无和好的可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代理律师经被告授权后,作出如下答辩:1、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2、女方在分娩一年内,根据法律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请求。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庭审综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案件总结:代理律师接受被告委托时,被告情绪很糟糕、很崩溃、很无助,经代理律师根据法律规定为其解析后,认为若被告不同意离婚,男方不得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请求,本案必然胜诉。庭审结束后,被告对代理律师工作非常满意,给予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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