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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燕萍律师
姚燕萍律师
四川-成都
主办律师

王某某诉付某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损害赔偿2015-06-01|人阅读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63年5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XXXXXXXXXXX号。

被告付某某,女,汉族,1975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XXXXXXXXXXX号。

2014年5月19日,原告王某某到被告付某某经营的成华区XX家常面馆(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XXX号)就餐。期间,原告在该餐馆内上洗手间时,由于厕所地滑且不平,致使原告摔倒受伤,随后被送至医院就医。住院期间,原告委托姚律师作为其代理律师全权处理本案事宜。

出院后,代理律师带原告至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作损害鉴定,认定原告所受伤残等级为九级;并到成都市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府青路派出所调取事故发生时的处警记录等等。于2014年9月诉讼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原告充分举证辩论,法院审理后认为:(1)关于本案的责任。被告付某某作为成华区XX家常面馆的经营者,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对顾客的人身安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因该面馆厕所地滑、未尽必要的提示,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小心注意义务而疏于防范,其对伤害后果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案情,原告的损失由双方各承担50%为宜。(2)关于原告的损失。经审理,原告的全部损失共计166585.63元。故判决如下:被告付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某某支付赔偿款83292.82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付某某承担。

案件总结:本案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对于律师来说更增加难。因为若被告到庭会自认部分事实,但是其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话,就要求原告代理律师举证要非常充分,其证据必须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及全部损失,无形增加诉讼难度。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的案件,本案较为典型,生活中普遍存在这种“就餐摔倒”的类似案例,但是大部分伤者都不知道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仅要求餐馆老板支付医疗费还遭到严词拒绝。所以,姚律师列案例在此,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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