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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辉律师
宋辉律师
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二轮摩托车驾驶人被小轿车撞伤负主责

损害赔偿2014-12-03|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曹某所有并驾驶的津××号小客车相接触,造成李某受伤及双方车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李某负主责,曹某负次责。主责伤者索赔7万余元,在律师帮助下最终法院判处次责小轿车车主赔偿5万余元。

裁判: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违反禁止性交通标志,未按规定时间、道路、区域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未在确保安全、通畅的原则下通行的违法行为;被告曹某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未在确保安全、通畅的原则下通行的违法行为;双方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原告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曹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本院认为双方责任已经经过交管部门复核确认,原告虽提出异议,却无相反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交管部门的认定予以确认,原告李某承担70%责任,被告曹某承担30%责任。由于被告曹某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违反了国家强制性的相关规定,被告曹某应在应投保的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超出部分被告曹某承担30%的责任。

关于原告李某要求被告曹某给付医药费42201.22元,本院认为,被告曹某应在交强险10000元范围内全部赔付,剩余32201.22元,被告曹某应按30%责任比例赔付9660元,即赔偿19660元,扣除被告曹某先行垫付的医药费10000元,被告曹某应赔付原告李某医药费9660元。关于被告曹某提出原告李某医药费中与事故无关的治疗糖尿病和心脏病的费用,不同意赔偿之请求。根据相关规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有异议的,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庭审中,被告曹某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不能排除与该事故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交通费1500元,交通费应为原告本人就医看病或必要陪护人员产生的交通费用,原告李某庭审中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全部主张与行为的关联性,故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本院根据原告病情综合考虑,应为200元为宜。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医疗器具费1730元之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相应证据,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李某要求被告曹某赔偿×日至×日期间的护理费27900元之请求,因原告李某腿部系粉碎性骨折,长期住院治疗,行动至今不便,需要借助辅助器具行走,且护理标准在合理范围之内,故原告要求赔偿护理费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李某要求赔偿误工费4万余元之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岗位津贴2000余元、值班补助6000余元,计9000余元,因该费用系原告事故前每月固定发放而因事故看病期间减少的收入,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加班费2000余元、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2000余元、年终一次性奖金5000余元。2010年绩效考核奖金2000元以及原告2010年病假累计超过半年,未参加公务员考核,影响2011年职务晋升,按晋升每月500余元计算3年减少收入1万余元之请求。本院认为,加班费和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应以加班为前提,原告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而未加班,不应按加班减少损失考虑。故原告上述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未参加公务员考核,影响2011年职务晋升,按晋升每月500余元计算3年减少收入1万余元之请求,本院认为,交通事故并非导致原告考评未晋升的唯一条件和直接原因,原告减少收入与公务员考评未晋升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原告上述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李某主张的车物损失价格鉴定360元,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应由被告全部赔偿,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李某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共住院339天,每天50元,应为16950元的30%即5085元,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李某主张的营养费,本院认为,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应给予以给付,但原告要求显系过高,应以原告住院339天,每天按25元标准计算,计8475元的30%即2542.5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曹某赔偿原告李某医药费96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85元、营养费2542.5元、交通费200元,医疗器具费1730元、陪护费27900元、误工费9519元、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费360元,共计56996.5元;

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均予驳回。

原告李某代理律师总结:

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伤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后的部分,再根据事故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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