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付某与马某是多年生意合作伙伴,2014年付某邀请马某向其A公司投入资金50万。双方达成合作协议,约定:马某于协议签署之日向A公司支付50万投资款,A公司不论亏盈均以投资款的10%每年向马某支付分红,合作协议有效期两年,协议期限届满后,A公司将投资款原数归还给马某。
后协议期满,A公司并未向马某支付分红也没有归还投资本金。为此马某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已追回投资款。
案件结果:
经法庭审理,法院认为马某向A公司支付50万投入资金后,A公司未向马某办理股权登记手续,而且根据合作协议的内容来看不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加入的情况。故法院认定马某与付某签署的合作协议实际为借贷关系,A公司应当归还马某借款。
律师评语:
公司法确认了公司资本充实原则,明确了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义务。股东一旦出资既不可撤回,另外公司设立的目的是盈利,如果公司在没有盈利的情况下依然给股东予以分红,势必违反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