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老齐夫妇共育有五名子女:齐大、齐二、齐三、齐四、齐五。齐三有一女小李。
1994年,老齐夫妇共有房产拆迁安置,被安置人口包括老齐夫妇、齐大、齐二、齐三、小李,安置房共两套,其中一套为三居室,登记在老齐名下。几年后,老齐的配偶去世。2020年5月,齐三、小李将老齐、齐大、齐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齐三、小李对前述三居室享有居住使用权。老齐、齐大、齐二辨称:齐三、小李长期不在该三居室居住,请求驳回齐三、小李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老齐、齐大、齐二不服提出上诉。
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齐三、小李对登记在老齐名下的三居室享有居住使用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被安置人对安置房享有居住使用权,是被安置人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即使是该安置房的所有权人,也无权剥夺或限制被安置人该项权利。该项权利系根据房屋拆迁时被安置人口的住房情况以及当时的拆迁安置政策等因素而确定,被安置人在安置房居住一段时间后迁出该安置房另择住处的,并不必然丧失对该安置房的居住使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