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孙毅律师
孙毅律师
山东-青岛
主任律师

当事人以买卖方式转让机动车,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限额以外)

损害赔偿2015-01-04|人阅读
委托人韩某某与王某某(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2013年1月在莱西215省道发生交通事故,韩某某受伤,出院后被评为十级伤残。委托本律师起诉赔偿,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到交警队事故科阅卷发现,王某某驾驶的客车是2012年从田某某手中购买的,双方只有买卖合同,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客车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投有交强险,经过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韩某某经济损失60000余元,另外10000余元有客车买受人王某某赔偿。一审判决后,安邦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车辆登记车主和被保险人,一审法院判决其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承担责任。因此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交强险责任是错误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和王某某都履行了赔偿义务,委托人韩某某对律师的代理行为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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