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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亿彬律师
王亿彬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成功案例:单位擅自调整员工岗位且降低工资标准迫使员工离职,我方最终为其成功争取相应的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2017-11-24|人阅读

【案情简介】韦某某原本担任某公司营销部门经理一职,公司为了达到迫使韦某某离职的目的,在未征得韦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韦某某调到产品推广部门担任经理一职,同时又变相降低韦某某工资标准,最终韦某某在无法接受该调整的情况下提出离职。

【律师代理】本律师团队经分析案情后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是本案公司并未与韦某某协商一致就擅自调整工作岗位。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故韦某某离职后可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案件结果】本案经过劳动仲裁胜诉,单位服从仲裁裁决并履行了裁决内容所载义务,韦某某顺利拿到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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