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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亿彬律师
王亿彬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交通事故成功案例:保险公司以肇事车“检验不合格”为由拒赔终不被法院支持,败诉告终

交通事故2017-11-23|人阅读

【案情简介】某运输公司的货车在运货过程中与骑自行车的乙发生碰撞,造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过交警判定,司机驾驶的货车机件不符合技术要求,死者乙未看红绿灯直接横穿马路,故货车司机及死者乙承担同等责任。由于货车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额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请求对死者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却声称其与运输公司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可以拒赔,因为交警认定肇事货车机件不符合技术要求,属于“检验不合格”,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是运输公司认为其车辆已经按时年检且年检认定合格,车辆处理年度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应该进行理赔。双方争执不下,运输公司找到了本律师团队。

【律师代理】本律师团队研究案情后认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可以拒赔存在两种理解,一种理解为车辆即便按规定进行了检验但是在事故发生时检验不合格的可以拒赔,另一种理解为,只有车辆未按照规定检验以及在年度检验时不合格才可以拒赔。本律师团队倾向于第二种解释,理由为《保险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同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载货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肇事车辆已经根据规定按时年检且年检认定合格,车辆处于年度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应该进行理赔。

【案件结果】本案提交法院进行诉讼,法院最终采纳本律师团队的观点,认定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可以拒赔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保险公司应当进行理赔,我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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