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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律师
孙伟律师
山东-青岛
主办律师

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刑事辩护2016-10-10|人阅读

案情介绍2014年10月某日,被告人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相撞,至被害人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被即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在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后经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主要辩护意见 (向法庭提交书面详细辩护词)

一、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自行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的经过,应视为投案自首。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三、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被告人由于自己的过失才造成事故的发生,其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犯罪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且受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庭前已被刑事拘留和执行逮捕并羁押,实际上业已受到相应处罚,达到了教育惩戒的目的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量刑时,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审判结果: 即墨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友情提示: 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驾驶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不仅仅是公民道德规范的体现,更是驾驶行为的特殊性所必须要求的。驾驶人一旦违背道德规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交通事故,将面临三大责任:1、行政责任 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将要面临警告、罚款、暂扣、拘留等行政处罚;2、民事责任 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其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构成因果关系的,对于损害后果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3、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一次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一次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或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对于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存在上述后果之一的,即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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