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案情介绍:2016年7月某日,被告人1和被告人2预谋后,以到手机店看手机,以到手机店门口检验手机拍照效果为由,趁店主不注意,携带两部手机逃窜,后销脏获利。案发后被告人1被抓获归案。被告人1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羁押在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后经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夺罪”提起公诉。
主要辩护意见 (向法庭提交书面详细辩护词)
1、被告人1到案后,积极配合办案人员,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全部犯罪事实,并供述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和共同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前后供述稳定、一致,无任何翻供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1从轻处罚。
2、被告人1在被侦查机关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案犯的姓名及住址等基本信息,对同案犯进行辩认并与办案人员一起到同案犯家里和平常去的网吧协助抓获同案犯,其有立功意愿,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3、被告人1系初犯、偶犯,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归案后自愿认罪,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4、被告人1涉嫌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所致,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以抢夺为业的犯罪分子较小,涉案财物数额不大,涉案的财物已经归还受害人,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希望法庭考虑到被告人1家中的实际情况和困难,对被告人量刑时,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让其感受到国家、社会的关爱。
审判结果: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1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友情提示: 本案中被告人1因经济家庭情况比较特殊,没有工作又没有经济来源,也没有专门的技术,就业有一定的压力,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所致。
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被告人1从轻处罚的情节,是法律赋予辩护人的职责,是为了从不同角度查明案情,准确的适用法律,并不存在为被告人1开脱罪责的情形。在此辩护人也提示被告人1,应当深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接受教训、痛改前非,保证以后不再做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重新做人,回报国家和社会,回报亲朋好友对你的关爱和帮助,争取得到法庭的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