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张玲律师
张玲律师
辽宁-锦州
主办律师

离婚诉讼

离婚2014-12-31|人阅读
因离婚诉讼纠纷一案,本律师担任被告的代理人,被告同意离婚,但是就财产分割及儿子抚养问题,原告与被告存在分歧,本律师发表了如下答辩意见,并被法庭采纳: 一、被告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结婚后,原告一直不把户口迁入夫家,以进行夫妻生活为条件跟被告索要各种财物,经常动手打被告,曾经拿菜刀砍被告父亲,家中的彩电、音响、电子万年历、茶几、梳妆台、桌椅、自行车、房门玻璃、20多个电话、2部手机等都被原告砸烂。原告还砸烂被告父母的彩电及餐桌,给被告父母造成损失共计4000余元。被告对原告极度包容,百般忍耐,但是原告始终恶性不改,双方实在无法继续生活,被告愿意解脱,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双方没有存款,被告要求分割电脑及两条金项链、金耳环及及金戒指。婚后原告一直没有工作,由被告打工赚钱养家,被告的父母不时贴补,婚前被告为结婚已经欠下8万元债务,至今尚未归还,双方没有任何存款。婚后在被告父母赞助下双方购买了一台电脑,两条金项链及一副金耳环、金戒指,但是现在已经都被原告拿到其父母家,其中一条金项链由原告的母亲佩戴。 三、陪嫁物品是用被告给的彩礼钱买的,现在已经全部被原告以各种名义转移到其娘家,该事实邻居及原告所在村的村民都能证明,法院也可以到原告家中调查核实。 四、至于原告所说的家庭暴力,被告承认确实在无法忍受原告及其母亲打骂之下,动手打过原告,但是没有给原告造成实质伤害,后经派出所调解,被告也希望维持婚姻关系,给原告2万元了结此事。 五、由女方抚养儿子更合适。被告希望能抚养儿子,但是考虑到儿子只有2周岁,成天哭闹找妈妈,为了儿子,我方愿意放弃抚养权,让儿子与原告共同生活,由我方承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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